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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川审发〔201818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直部门、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

   20181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1号令正式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3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为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对于各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现结合实际,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提升思想认识

   出台《规定》是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建立现代经济体系和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规范、引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履职尽责和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一把手”要站在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质量、推动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和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48号)要求,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支持内审机构按照《规定》要求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尤其要抓好《规定》学习,真学真懂、学深悟透,切实按照《规定》要求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全面履职尽责,推动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发展。

二、明确职能职责,突出监督重点

《规定》赋予了内部审计机构12项主要职责任务,把内部审计的监督范围拓展到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特别是新增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等5项职责,这是新时代、新形势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内部审计实现更高价值的现实需要。内部审计人员要深入理解新任务和新要求的深刻内涵,在继续履行好原有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审计监督内容和范围,着力扩大审计监督覆盖面,促进内部审计更加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尤其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任务落实,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设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产处置、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内设部门和岗位,及时发现并纠正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要继续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科学制定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合理统筹内部审计力量,力争内部管理的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轮审一遍。

三、抓好制度建设,严控质量风险

   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加强内部审计的质量管理,防范审计风险。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规定》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内部审计现行制度、办法的清理和修订,以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要大力抓好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单位特点的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作业准则、过错责任追究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水平,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要切实加强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把好合同签订关口,就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重点内容、评价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审计过程控制,严把审计报告质量关,并对采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四、改进方式方法,抓好审计创新

    坚持以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为导向,以创新技术方法手段为依托,以增强独立性和客观性为基本原则,以开展监督、评价和建议为基本方法,以拓展监督范围和内容为基本路径,加快推进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型升级。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审计方法手段,提高审计人员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效缓解人手不足的困难;创新内部审计组织方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积极运用购买服务等手段向社会中介组织借智借力,机构较为健全的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地税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积极推进上下联动的“一盘棋”监督模式,通过整合审计资源来扩大监督成效;抓好审计监督关口前移,积极推动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事中与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控的效果;丰富内部审计监督类型,破除单纯查账套、审资金的传统模式,更加关注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更加关注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和效率,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职行权过程和效果,积极推进效益审计、管理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形式,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治理、实现工作目标。要积极引导内部审计人员思维创新和理念创新,不断探索和实践新的方式、方法,努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五、强化成果运用,提升审计价值

    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结合审计结果强化对内设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考核,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接受内部审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积极采纳审计建议,按期书面报告整改进度;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整改检查工作机制,对审计要求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建立登记和销号制度,促进被审计对象认真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内部审计约谈、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公开等制度,切实抓好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增强内部审计的监督效果。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对于行业性、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着眼于预防、立足于规范、致力于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及时制定完善相应措施和办法,促进深层次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升内部审计价值。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对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基础。单位“一把手”应当按照要求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保障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尚未实行总审计师制度的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该项制度落实,协助“一把手”抓好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厘清内部审计的责任边界,落实不相容职责相互分离规定,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不得让内部审计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财务、建设、经营等具体管理活动。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

       要重视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充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职尽责。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应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省直一级预算部门(单位)中,已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所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4人,并且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后续教育培养,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战锻炼,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学历层次较高、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精湛的内部审计专业队伍。积极教育引导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提高职业能力,独立、客观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八、加强指导监督,实行备案管理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工作对接,认真听取和落实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内部审计资料向审计机关备案规定,各部门(单位)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以及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资料,要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以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工作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以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开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工作质量效果、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评价范围,监督检查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公开。内部审计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章程规定,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政策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引导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四川省审计厅

201822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1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审 计 长    胡泽君

2018112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20033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同时废止。










分送:署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

(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中央军委审计署。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南京审计大学。

审计署办公厅           2018115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抄送:四川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各市(州)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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